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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換約禁令有解!想變更買方登記 ?「1條件」」主管機關放行 |
自2023年7月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以後,簽訂的預售屋或是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原則上不得將契約讓與或是轉售給第三人,違者處新台幣50萬至300萬元罰鍰,也就是不可以換約轉售的意思。 早期預售屋可換約的時代,許多小資族或是投資客,總會揪團購買預售屋,等到價格上來再逐一下車出售,賺取利潤。因為工程期約3~5年,所以真正付出的自備款不多,以30坪房屋為例,常遇到自備款只付出約100多萬元,當預售屋每坪漲價3~4萬元,如果換約轉售,就會有近100多萬元的獲利,而且投入資金時間可能只能1~2年,如此高額的獲利讓人羨慕不已,相對的也助長房價飆升,所以2023年間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預售屋原則不得轉售給第三人。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有對情侶在2025一同購買預售屋,因為出資各半,所以在預售合約書裡買方為共同買受人聯名簽約,並約定成屋以後各辦理登記2分之1所有權。 日前建設公司接獲買方要求,希望未來登記時改成只登記一人,是否可以?因為該預售屋買賣簽約日期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以後,所以買受人及建設公司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避免違反法律受罰。 鄭文在說,經查當初預售買賣契約書上買方屬於共同買受人,而且在預售買賣契約書上各自簽名,入帳的金流也是個別獨立,應該有機會完成讓與或是轉售。 依照預售屋例外得讓與或轉售的情形可分為「不需申請即可轉售」與「審查後可轉售」兩大類,後者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可以轉售,但是每2年只能換約1戶。而此對情侶個案屬於「審查後可轉售」的情形,所以必須送預售屋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查,才知道是否准許。 鄭文在表示,此次個案之所以可以讓與或轉售,完全是因為當初的預售合約書上買受人聯名簽約且金流明確,如果當初只有一人名字簽約,另外一人「隱名合夥」或是「借名登記」,屆時要換名登記所有權人,可能就會和法令牴觸而無法辦理,必須等原買方取得所有權登記後,再辦理移轉2分之1給共同承買人。 鄭文在提醒,想要聯名購買預售屋的共同買方,無論未來成屋時要登記給誰,記得以聯名的方式辦理簽約,避免未來要換約時,無法辦理,而多負擔一筆高額的契稅、印花稅及代書費,甚至衍生法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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