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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後別漏掉這件事! 錯過等於浪費一年自住優稅 |
房屋透過繼承取得後,並不會自動延續原本的自住優惠,民眾必須重新申請,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較低稅率。屏東財稅局提醒,許多民眾以為繼承後優惠會自動沿用,實際上只要房屋所有權人變更,就要重新申報,否則將改按一般稅率課徵,稅負可能增加。 財稅局說明,房屋因繼承辦理移轉後,納稅義務人已經變更,自住條件也需重新認定。因此,新取得房屋的繼承人,若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用較低稅率。 進一步來看,要適用自住房屋稅率,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包括房屋未出租、未作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已完成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自住房屋不得超過三戶。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就無法適用自住優惠。 財稅局也提醒,符合條件但尚未申報的民眾,務必留意申報期限,原則上須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完成申請,今年為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若在期限內完成申報,當年度即可適用自住稅率;但若逾期申報,則只能從次一年度開始適用,等於白白多繳一年的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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