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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棠爆與管理會糾紛才不繳費?專家「有理但不能」:須經協商或判決處理 |
這兩天沸沸揚揚的新聞,就是關於藝人隋棠積欠管理費11萬元的事件,雖然隋棠解釋,因為她身為頂樓住戶,多年來飽受屋頂露台漏水之苦。 反應給管委會,管委會卻毫無作為,她(與其他頂樓住戶?)自掏腰包近50萬修繕漏水,不得已才做出此消極抵制的抗議行為。 我非常關心這件事,畢竟我家是頂樓、又是樓中樓、又是露台戶,我在去年初購買這間八年屋齡的房子時,就非常謹慎檢查天花板、牆角縫隙、窗框等處,確認有無漏水情事。 我把頂樓的浴廁及房間內天花板維修孔都打開來,用照明燈逐一檢查過,確認沒有任何水痕或疑似漏水痕跡,才比較放心。 我們家還有一個約10坪左右的ㄇ字型露台,現在是我家狗狗Tommy哥最愛跑跳的地方,還是要跟大家重申一次重點:我們這種在住家內的大露台,是屬於約定專用,不包含在我的權狀坪數內! 這次隋棠事件,我又去翻了一下久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這比較像我家的情況,因為露台是我們家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上述這條應該就是隋棠碰到的情況,因為露台是在她家樓上(我猜應該是頂樓曬被場或空中花園那一類公共空間),不屬於她約定專用。 至於到底隋棠說的:「用管理費來抵銷她的修繕費」,到底適法性如何?我這邊有查到幾個判決案例給大家參考。 基隆某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一萬多元拒繳,原因是與管委會發生停車位糾紛,後來被法院認定無理由,仍需繳納管理費;同樣在基隆,也發生住戶因為頂樓平台未修繕而導致住家長期漏水,而拒繳管理費,一樣被法院判決必須繳納。 管理費屬於確定債務,修繕費用則必須經由協商或法院判決程序,住戶原則上不能自行以抵銷管理費為由,來拒繳管理費用,若住戶真的認為管委會擺爛不積極作為,可透過提案修改規約或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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